說明: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規定:「長照服務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依據同法第18條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且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二、本會因應長期照顧服務之推展,自99年至105年及107年向衛生福利部爭取辦理長期照顧Level-2-醫師專業課程繼續教育訓練計畫,今年度亦再度爭取,協助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取得完整認證資格,強化醫師在長期照顧服務領域的能力,以利提供民眾最良好的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三、旨揭課程共計16小時,將於108年10月5日(六)及10月6日(日)舉辦,課程簡介如附件。 四、即日起,一律於本會網站(www.tma.tw)線上報名,報名截止於10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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