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608A號函辦理。
二、如生效日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者,得依原課程規定辦理。
三、參訓對象若包含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辦訓單位經取得訓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應向該部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申請積分審查,以維護長照人員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