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推薦之審查醫藥專家資格應符合「審查醫藥專家管理要 點」(附件一) 第3條所列之規定,並請篩選後,先徵詢該員意願,避免增加行政困擾: (一)具5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含2年以上(含)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執業經驗)。(二)5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三)5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約情形。(四)未曾以不符合醫學倫理規範公開其審查醫藥專家職務者。(五)未曾利用審查醫藥專家職務之便,為不公正或違法行為者。(六)未有分會認定其行為有嚴重影響審查業務者。 二、審查醫藥專家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每次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為原則。每位審查醫藥專家連續受聘次數以不超過3次(含)為原則,如遇各分區科別人力不足或特殊狀況時,不在此限;但如當年度中 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未續承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中央健保署)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勞務委託業務,則審查醫藥專家任期即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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