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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春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必立安錠」藥品許可證經公告註銷一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倘有陳列販售旨揭藥品,應配合廠商回收驗章作業,請 查照。 [2015-07-02 11:02:29] |
說明: 一、依據衛彰化縣衛生局104年6月22日彰衛藥字第1040020741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司持有之「必立安錠」(衛署藥製字第004685號)藥品許可證,因換證業經衛生福利部以104年6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41405608號公告註銷。 三、為確保民眾用藥權益,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該市售品應依藥事法第8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辦理,業者應立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自藥品許可證到期日起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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