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10月12日疾管慢字第1120300849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Mpox個案發生重症或死亡等併發症,旨揭藥物使用之對象,除原猴痘重症患者(包括:出血性疾病、融合型皮膚病灶、敗血症、腦炎等)外,若個案有眼部或眼眶部位之病灶,或經臨床醫師評估個案發生病灶部位,可能導致嚴重後遺症等情形,均符合使用Mpox抗病毒藥物之申請適應症。 三、另,如Mpox個案同時合併感染HIV且其CD4 值<200 cells/mm3,亦屬嚴重免疫不全者,容易導致重症,爰請於診治Mpox個案時,請確認Mpox個案是否感染HIV及其CD4數值,並協助前揭CD4值<200 cells/mm3之對象申請使用抗病毒藥物。 四、旨揭修正之工作手冊及抗病毒藥物使用方案等相關資訊已公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猴痘(Mpox)專區/重要指引與教材項下,逕請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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