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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管制藥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於申辦開業執照、許可執照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於15日內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 [2016-07-20 15:32:06]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8日FDA管字第1051800386A號函辦理。
二、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下稱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緩,先予敘明。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防範旨揭事項發生,現行已將前揭領有登記證機構業者於醫事管理系統之資料欄位中,自動加註「管制藥品未結案」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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