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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需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之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6-08-29 17:01:5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15日FDA管字第1051800586號函辦理。
二、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需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始可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三、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四、次依同條例第28條及第26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定期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申報其收支結存情形;且其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亦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五、上開醫療機構倘申請麻醉醫師報備支援執行相關業務時,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仍應由受支援醫療機構供應及肩負管理之法定義務,不得另由支援醫師自行攜帶前揭藥物處方使用。
六、承上,前述專業人員、機構倘違反前揭規定時,將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務請加強提醒所屬會員或相關人員應配合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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