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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付抗生素、注射劑、避孕藥、壯陽減肥藥等處方藥品予民眾一事,請各會員遵守醫師法與藥事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2017-02-18 14:39:26]
說明:
一、按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二、再按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另,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請醫師應依醫師法規定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民眾,由藥師進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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