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29日國健婦字第1060400693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函重點略以: (一)自106年1月1日起,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視為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就醫憑證,民眾如未帶黃卡,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並協助向民眾妥為說明。 (二)請醫療院所同步向家長詢問確認未曾在其他院所接受該次服務;另亦可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兒童健康管理系統(https://chp.hpa.gov.tw)查詢,惟該系統之資料來自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申報資料,故有時間落差,純係輔助功能,不應以此為唯一依據。 (三)各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時,應確依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規定,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 表」,並留存於病歷中備查;此外,國民健康署已加強跨院重複申報案件之檢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同出生日期、同醫令代碼、一生限申報1次),對疑有跨院重複申報案件,將請該院所檢附該次服務之病歷紀錄(含各項身體檢查所見,及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表),俾供審查。 (三)各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時,應確依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規定,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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