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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會員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第3條、第14條、第15條等條文規範,以增進醫師同儕間之友善、和諧關係 [2017-11-14 15:19:42] |
說明: 一、依本會106年10月19日第11屆第6次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結論並經106年10月22日第11屆第10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本會醫師倫理規範第3條、第14條、第15條訂有「醫師應謹言慎行」、「醫師應彼此尊重、互敬互信」、「不詆毀、重傷其他醫師,...。醫師無具體事證或正當理由,不得對其他醫師有攻訐、譭謗、濫行舉發或興訟等不友善行為」等相關規範。 三、為增進醫師同儕間之友善、和諧關係,爰請 貴會加強宣導會員應遵守旨揭「醫師倫理規範」相關條文,勿在公共場合或臉書等社群網站,評論其他醫師之醫療行為,若有疑義,應先直接溝通,避免產生爭議或誤解;倘有參加談話性節目,宜謹言慎行,避免浮誇或有性別歧視言詞,影響醫師專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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