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7年6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7000389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一)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者,不受本條例第十一條不得使用該陽性之器官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二)增列但書避免感染者於就醫時處於昏迷、意識不清,或因身處之環境無法保障其隱私之特殊情境下違反本條例告知義務而受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三)配合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器官之規定,免除提供病毒陽性器官之感染者及使用該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四)配合增列感染者因處於緊急情況或因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得免履行告知義務之規定,免除感染者之相關罰責。(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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