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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詢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輪班之定義案,勞動部函復如說明 [2018-07-02 11:31:42]

說明:

一、依據107年6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932號書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依時段不同定有數個班次,由勞工輪替從事工作。事業單位採取輪班制,勞工於工作班次有更換時,即應依該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三、以附件案例之B勞工為例,其於一周工作終止時間為22時,翌日8時復出勤工作,未依前開規定間隔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於法未合。

四、本會107年4月13日全醫聯字第1070000448號函副本諒達。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0846a00_attch3.pdf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0846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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