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7年6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932號書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依時段不同定有數個班次,由勞工輪替從事工作。事業單位採取輪班制,勞工於工作班次有更換時,即應依該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三、以附件案例之B勞工為例,其於一周工作終止時間為22時,翌日8時復出勤工作,未依前開規定間隔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於法未合。 四、本會107年4月13日全醫聯字第1070000448號函副本諒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