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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衛生局對醫師兼藥師不合理要求案,經本會邱理事長泰源立法委員,在國會辦公室召開多次協調會;本會醫事法規委員會亦研議提出修法建議;並經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討 [2018-09-05 13:41:11]

說明:

一、緣由:高雄市旗津的李醫師兼藥師於107年2月初遷徙其診所,辦手續時高雄市衛生局承辦員認為: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和「診所設置標準」,醫師兼藥師開業以醫師為其主要執業類別,必須聘雇第一藥師,而自己當第二藥師,若不從則重罰侍候。為解決此一問題,相關處理及會議如下:

(一)107年3月間,經醫師兼藥師協會陳啟明理事長反映後,邱泰源理事長即刻委請吳欣席召委研議,吳召委建議請高雄縣市醫師公會能先行瞭解,於是,敦請王欽程理事長與王宏育理事長與當地衛生局進行溝通。

(二)邱理事長國會辦公室於107年3月14日召開協調會,邀請醫事司呂念慈科長、趙堅副秘書長、羅浚晅副祕書長及醫師兼藥師協會陳啟明理事長共同協調本案。當次會議結論為:由呂科長將本案帶回衛福部內部研議解決方案。高雄市衛生局就暫停處罰李醫師一事請示衛福部,其後醫事司承辦人回函維持原議。

(三)本會於107年5月20日第11屆第10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做出以下結論:「建議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二、人員-(三)其他人員『6.設調劑設施者,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有藥事人員一人以上。但醫師兼具藥師資格不在此限』。

(四)爰此,邱理事長國會辦公室於107年6月20日再次召開協調會,邀請醫事司呂念慈科長及醫師兼藥師協會陳啟明理事長與會,本會則由王宏育理事及趙堅副秘書長代表出席。會議中,除向醫事司說明案由,本會代表亦要求醫事司儘快召開會議,解決長期以來醫師兼藥師診所藥事人員配置之爭議,並研議法令修正。

(五)衛生福利部遂於107年7月9日召開會議,研商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有關診所藥事人員配置之規定,由石崇良司長擔任會議主席,邱理事長國會辦公室指派楊皓棋法案助理與會,本會則由王宏育理事及趙堅副秘書長代表出席。診所設置標準表-二、人員-(三)其他人員原規定:「6. 設有調劑設施者,除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有藥事人員一人以上。」對此,趙副秘書長於會中特別強調:1.取得醫師兼藥師雙重身分者,其努力及上進心值得尊敬,不應反而加以打壓2.法律之制定與解釋應以促進社會進步為方向。

二、最終,在各方努力之下達成以下共識:醫師兼具藥師身分者,僅於其每日親自調劑之處方箋超過50張時,始要求須另有藥事人員一人以上。衛福部允諾將依此共識修正診所設置標準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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