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7年8月29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新字第107003957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復重點略以:(1)流感疫苗具有每年需依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病毒株組成進行產製及疫苗效期僅1年且只能於該流行季使用之特性,又國內產製/國外進口與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檢驗封緘(放行)所需時程至少須耗時1至2個月,故每年製造/進口之數量有限。(2)流感疫苗採購量較大之醫療院所可與廠商協調預先簽訂具數量保障的契約,以利廠商評估數量;或儘早向廠商提出追加疫苗數量之需求,以在資源固定之前提下取得先機。另,本年度可供應自費流感疫苗市場之廠商有2家以上,如原預定之廠商已無法供貨,可嘗試向其他廠商洽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