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3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62C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本會積極參與衛福部相關草案研商會議,建議以擴大參與與鼓勵為原則,放寬諮商團隊資格及諮商團隊成員要求,業獲衛福部參酌修正: (一)諮商團隊資格部分:為引導基層醫師充沛量能積極投入,建議取消依機構規模所訂之條件限制,僅就提供諮商所需之專業能力規定即可,獲衛福部參採修正,「指定機構」規模,由一般病床300床,下修為200床;另「醫療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未來有意願的基層診所或醫院醫師參加相關專業教育訓練後,也可組諮商團隊。 (二)諮商團隊成員部分:建議放寬諮商機構團隊成員規定,獲衛福部參酌修正:(1)指定機構成員,包括1.醫師1人2.護理人員1人3.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1人。(2)自願參加之醫療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成員,包括1.醫師1人2.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1人擇一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