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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3日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如附件),本會多項建議獲採納 [2018-10-15 13:52:38]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3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62C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本會積極參與衛福部相關草案研商會議,建議以擴大參與與鼓勵為原則,放寬諮商團隊資格及諮商團隊成員要求,業獲衛福部參酌修正:

(一)諮商團隊資格部分:為引導基層醫師充沛量能積極投入,建議取消依機構規模所訂之條件限制,僅就提供諮商所需之專業能力規定即可,獲衛福部參採修正,「指定機構」規模,由一般病床300床,下修為200床;另「醫療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未來有意願的基層診所或醫院醫師參加相關專業教育訓練後,也可組諮商團隊。

(二)諮商團隊成員部分:建議放寬諮商機構團隊成員規定,獲衛福部參酌修正:(1)指定機構成員,包括1.醫師1人2.護理人員1人3.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1人。(2)自願參加之醫療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成員,包括1.醫師1人2.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1人擇一設置。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107000139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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