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1月5日疾管防字第1080200982號函辦理。 二、本次病例定義修訂重點如下: (一)簡化臨床症狀,刪除感染源分型。 (二)修訂檢驗條件,增加食品、傷口檢體種類。 (三)調整流行病學條件,增加共同嫌疑食品暴露史、實驗室或生恐事件暴露及腸道手術或腸道菌叢改變病史。 (四)依流行病學條件定義,疾病分類為食因型、嬰兒型、創傷型及與其他型肉毒桿菌中毒。 三、旨揭病例定義業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病例定義及檢體送驗/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肉毒桿菌中毒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四、另查該署傳染病通報系統暨醫院運用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功能(EMR),將依病例定義進行功能增修,預定109年第一季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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