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043A號函辦理。 二、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 三、次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四、據此,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請依相關規定及「生產事故通報作業說明」(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專區」下載應用),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通報,逾期未通報者,主管機關將逕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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