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中央健保署112年2月13日健保醫字第1120102171號公告副本辦理(附件)。 二、本次公告修正重點(略以): (一)參與資格:前一年度已參加本計畫之院所或醫師,若未有退場機制所列之情形,得延續執行,無須重新申請。 (二)收案條件:新增「符合糖尿病前期定義者:醣化血紅素(HbA1c)5.7%~6.4%」。修訂收案人數上限為200名等。 (三)服務內容:明列可採收案日前3個月內之檢驗(查)數據等。 (四)給付及支付標準:維持111年支付點數,明列須執行項目。修訂「追蹤管理費」及「年度評估費」之間隔天數為≧70天等。 (五)獎勵費:修訂核付獎勵門檻閾值及各指標人數、得分閾值等。新增「個案績優改善獎勵費」1,000點,不得與個案進步獎勵重複支付。 (六)修訂申報原則及新增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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