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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 [2023-03-08 10:59:09]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65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醫事機構提出申復時,除須依健保署規定檢附門診費用申復清單、申復明細等文件,及依本中心規定檢附各類核減代碼之必要佐證資料外,另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

(二)機構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醫令自動化(REA)行政審查作業核扣相關費用,其申復說明如下:

1、考量健保署醫療費用申報相關規定,申報資料之「就醫日期」欄位為保險對象實際就醫日期,倘醫事機構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核扣相關費用,屬申報與實際不符,因此機構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原則不予補付。

2、針對經REA行政審查為CV7(就醫日未於隔離治療期間)之核扣案件,倘經醫事服務機構提出屬系統性誤植申報資料,得申復辦理補申報:

(1)111年4至6月費用案件,開放機構得重新申報該期間之相關案件,惟每家機構僅限重新申報1次。

(2)考量系統性錯誤問題需時間修正,針對前揭機構另開放得申請重新申報111年7至10月間單一月份案件費用且以1次為限,給付額度為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6成,且該月份不得申請核扣案件轉健保申報或C5案件申復。其他機構因申報資料誤植之案件,仍不予補付。

(三)針對因故逾期未完成相關費用申報之醫事機構,得申請補申報單1月份案件費用,且以1次為限;日後不再受理該機構以任何事由要求逾期補申報其他月份之案件。逾期未完成申報之月份,醫事機構得於其中擇優選擇給付額度最優的1個月份,申請辦理補申報:

1、申請補申報為111年4至6月份期間之費用,考量COVID-19本土疫情正值高峰時期,採從寬認定方式,將給付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全額。

2、申請補申報為111年7月份以後之費用,考量已進入疫情趨緩階段,且全國執行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醫事機構絕大多數均依限完成申報,將給付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6成。


下載檔案: 1120000291_attach1.pdf
下載檔案: 1120000291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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