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9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128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因應COVID-19疫情,依該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就醫事人員處理原則,針對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介於112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者,如未能於認證證明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可免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有效期限展延1年。 三、本次新發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為自原發認證證明文件屆滿第六年翌日。如某長照人員原應於112年6月3日更新認證證明文件,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3年6月2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認證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為118年6月3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 四、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附件二規定,有關長照人員如具醫師身分,所完成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若與長照繼續教育課程性質相近,積分得相互採認,並可以個人方式向本會申請積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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