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2年3月16日勞動保3字第1120157614號函辦理。 二、本會於112年3月8日以全醫聯字第1120000298號函(諒達),建請勞動部及勞工保險局於新冠疫情期間,就醫療院所勞保職災案件應採加成給付。 三、勞動部於3月16日函覆略以: (一)依勞工職業災害及保護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有關醫療院所申報前開醫療費用,仍延續勞工保險制度作法,基於職業傷病案件之審認不易,其支付標準已優於全民健康保險。 (二)有關本會所提醫療院所因應新冠疫情大幅增加醫療服務之人力、物力成本,建議職災案件應採加成給付乙節,考量醫療給付支出已佔整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支出之43%,基於保險財務負擔可行性,及各項保險給付間之衡平性等面向,允宜審慎。 (三)至醫療院所之防疫人力、設備、耗材等相關需求,因涉醫療院所管理及防疫政策層面,屬衛生福利部所管業務,已另函轉請衛生福利部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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