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3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3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為利醫事機構辦理口服抗病毒藥物自主清查作業,並掌握健保IC卡及SMIS自主清查成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疾病管制署比對分析上傳資料,更新之各縣市藥物合約機構別按月開立或調劑藥物統計,將由疾管署區管中心提供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所轄藥物合約機構參閱。 (二)由於口服抗病毒藥物為珍貴的防疫物資,為確實掌握藥物流向,依據前開更新統計資料顯示,健保IC卡及SMIS調劑人次之落差,已由原本之15%,降低至4%。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督導所轄藥物合約機構持續配合辦理自主清查,倘自主清查後仍有資料落差情形,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情形與藥品流向自主清查表」之「差異情形說明與作為」具體說明原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以從寬認定為原則,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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