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5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8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衡酌轄區人口比例及疫情需要,妥為規劃藥物合約機構配置,相關說明如下: 1、合約機構數量:依轄區人口比例、地理區域、醫療資源、藥物使用情形及民眾就醫需求等,並參酌全國合約機構家數每10萬人口家數,評估調整藥物合約機構配置及分布。 2、增設合約機構原則:倘需擴增合約機構,建議以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較多之院所,或為公費流感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等原則,優先徵詢參與意願。 3、合約機構資訊公布: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完成口服抗病毒藥物簽約事宜後,即時更新及公布合約機構服務資訊(含機構名稱、醫事機構代碼、服務地址、服務電話及提供藥物種類等)於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 (二)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及督導所轄醫療院所,辦理以下事項: 1、建議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區或網頁等以明確公告、廣播或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快篩陽性民眾進入醫療機構請正確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並提供以夾鏈袋密封包裝之檢測卡匣/檢測片,或主動告知檢驗陽性結果。 2、就醫民眾經醫師診察評估,倘為COVID-19檢驗陽性(含家用快篩)且符合「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之重症風險因子(如65歲以上、孕婦、產婦(產後6週內)、具慢性病如氣喘、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慢性肺疾、結核病、慢性肝病、失能、精神疾病、失智症、BMI≧30、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等),請儘速評估及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以降低感染引發併發症或導致死亡風險。 3、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時,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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