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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具重症風險之COVID-19輕症病人獲得妥適醫療照護,及時取得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Molnupiravir),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2023-04-07 14:50:14]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5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8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衡酌轄區人口比例及疫情需要,妥為規劃藥物合約機構配置,相關說明如下:

1、合約機構數量:依轄區人口比例、地理區域、醫療資源、藥物使用情形及民眾就醫需求等,並參酌全國合約機構家數每10萬人口家數,評估調整藥物合約機構配置及分布。

2、增設合約機構原則:倘需擴增合約機構,建議以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較多之院所,或為公費流感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等原則,優先徵詢參與意願。

3、合約機構資訊公布: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完成口服抗病毒藥物簽約事宜後,即時更新及公布合約機構服務資訊(含機構名稱、醫事機構代碼、服務地址、服務電話及提供藥物種類等)於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

(二)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及督導所轄醫療院所,辦理以下事項:

1、建議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區或網頁等以明確公告、廣播或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快篩陽性民眾進入醫療機構請正確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並提供以夾鏈袋密封包裝之檢測卡匣/檢測片,或主動告知檢驗陽性結果。

2、就醫民眾經醫師診察評估,倘為COVID-19檢驗陽性(含家用快篩)且符合「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之重症風險因子(如65歲以上、孕婦、產婦(產後6週內)、具慢性病如氣喘、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慢性肺疾、結核病、慢性肝病、失能、精神疾病、失智症、BMI≧30、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等),請儘速評估及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以降低感染引發併發症或導致死亡風險。

3、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時,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下載檔案: 1120000428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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