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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醫事人員執行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之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IADLs復能、ADLs復能照護(代碼CA07)之支援報備規定 [2023-05-03 16:44:48]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4月21日北市衛長字第1120114289號函【如附件一】辦理。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函覆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非僅就藥師,全體醫事人員適用)執行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之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IADLs復能、ADLs復能照護(代碼CA07)」之支援報備規定,重點略以:

(一)長服法第19條規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基於簡化醫事人員長照服務登錄作業,已完成長照相關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長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1規定略以,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人員,如為醫事人員者,應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考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者,始得領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上述人員依本法第19條登錄於長照服務單位,或依其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規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支援長照服務單位,免辦理登錄長照服務單位者,均屬符合本法之規定。

(三)長照醫事人員如登錄於長照專業服務單位,且提供專業服務期間,已註銷其醫事人員法規所辦之執業登記,其長照醫事人員資格應於註銷之次日起消滅,且不得提供長照專業服務。

三、有關醫事人員執行長期照顧服務計畫之居家醫療照顧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相關支援報備簡化規定,提供該函附件說明五之衛福部108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207號函供參【附件二】。


下載檔案: 1120000543_attach1.pdf
下載檔案: 1120000543_attach2.pdf
下載檔案: 1120000543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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