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11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本次問與答修訂,於Q7增列醫事服務機構倘因不可歸責於機構之事由致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申請補申報逾期未申報案件費用時,除應說明原因外,另應檢附機構補申報案件明細(含身份證字號、就醫日期、醫令代碼、醫令點數等內容,另以電子檔加密寄送)及切結書等文件,以作為主管機關核定費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