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奉准將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自本(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該指揮中心原訂定之「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隔離治療、檢驗等相關費用支付原則」亦一併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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