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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一事 [2023-05-05 16:17:01]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奉准將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自本(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該指揮中心原訂定之「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隔離治療、檢驗等相關費用支付原則」亦一併停止適用。


下載檔案: 1120000573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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