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4月21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507號函。 二、成人預防保健的目的在於對於沒有病徵的民眾施行檢查,以早期發現罹病的風險;又二階服務醫師係藉由提供理學檢查(PE)、疾病史之詢問及衛教指導(如:健康飲食與規律運動)來協助民眾採取改善措施,先予敘明。 三、鑑於及時性檢驗數據與臨床意義的即時判讀對於提供即時的處置相當重要,倘檢驗數據逾3個月未處理恐已失去檢查的時效性,又針對逾3個月後才回診民眾,應確認其病情是否進展,而非給予上次報告之說明。 四、另,依據旨揭注意事項表7之3之「服務對象資格查核」第4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服務對象已領取慢性處方箋,並配合定期檢查及常規治療,其檢查項目已有血壓、血糖、血膽固醇及三酸甘油脂四項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相同之檢查項目者,不提供服務。但經醫師專業判斷,服務對象仍需接受服務者,不在此限。」。 五、本署調整二階段期限,係依據104-110年成人預防保健統計資料顯示:30天內完成一二階服務的院所逾88%,60天內完成者逾92%,90天內完成者則逾95%,顯示絕大多數服務機構皆可達成。為引導醫療院所朝成人預防保健資源能更合理運用於提升民眾之早期發現罹病的風險目的,建請貴會輔導會員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辦理,以民眾權益優先考量,支持預防保健業務,共同守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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