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來函重點略以:
(一)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之醫療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如無藥事人員配置時,得由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藥物。惟前述由醫師調劑範圍,應以該院所開立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為限,不得調劑他院所釋出之處方箋。
(二)相關藥事服務費用申報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醫師親自調劑支付標準(05204D)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