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司法院114年5月1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140200811號函辦理。二、司法院檢送有關鑑定人、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經法院傳喚到庭時,當事人、辯護人如何進行交互詰問以及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得否向法院請求報酬等疑義,擬具「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供參,俾利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