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現行規範如下:(一)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另為了公安,醫療機構公共空間可架設固定式錄影設備,但需明顯標示。(二)醫療機構低度隱私空間,於錄影前應告知病人(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資料存取保存管理等),並取得書面同意及自訂管理規範。(三)醫療機構高度隱私空間,原則禁止錄影,例外情形如基於教學目的者,僅限拍攝局部,且應告知病人後,取得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二、衛生福利部將於近期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並研訂醫療機構錄影(音)同意書範本,以強化醫療機構就錄影(音)設備合規使用責任,俾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