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嘉義市醫師公會 組織章程

民國71年11月12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73年8月15日臨時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社團法人嘉義市醫師公會章程 民國82年8月14日修改
民國88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89年4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95年4月20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2年4月18日第1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4年4月29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5年4月21日第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7年4月26日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8年4月24日第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12年4月27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市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址,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嘉義市吳鳳南路三七巷五二號)。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 四、關於建議制訂衛生法令事項。
    •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 七、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 八、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 十、關於維護並促進會員權益事項。
    • 十一、其他為達到目的之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始得為本會會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 第八條  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二、被褫奪公權者。
    •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 三、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 四、按期繳納會費。
    •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 一、違反醫師公約者。
    • 二、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 四、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 五、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 第十四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第廿二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二、處理日常會務。
  • 第廿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一、代表本會。
    • 二、綜理一切會務。
  •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 第廿五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一、召集監事會。
    • 二、監察會務。
  •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七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被罷免或撤免者。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八條 本會依照上級公會規定人數選出上級公會代表,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上級公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 第廿九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處理會務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 第三十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變更與訂定。
    • 二、理監事之罷免。
    • 三、會員代表之除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卅四條 理監事會以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一、會員常年會費。
    • 二、會員入會費。
    • 三、特別捐。
    • 四、資金之孳息。
    • 五、臨時會費。
    • 六、雜項收入。
    前項各種費用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卅六條 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八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卅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挸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卌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下:
    • 一、入會費:參仟元正。
    • 二、每月常年會費:伍佰伍拾元正。
      ※年滿七十歲以上,入本會滿十年(年資中斷不累計)之資深醫師,每月只收上級公會費貳佰貳拾元正。
      自112年4月27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取消此項優惠,不溯及既往。
    • 三、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同一會員於本會的異動不再收取;若有修改收取數額及方式,授權理事會決議,再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 四、會員福利互助費:壹佰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