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嘉義市醫師公會 會員互助會辦法
民國78年4月3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85年6月16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88年4月25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2年4月18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4年4月2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108年4月24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醫師公會會員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團結會員力量,發揮互助精神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會員以本市醫師公會會員為本會會員。
- 第四條 本會辦事處設於醫師公會辦事處內。
- 第五條 本會設管理委員會,委員十五名(其中一名主任委員由醫師公會現任理事長擔任)。
- 第六條 本會設稽查委員員,委員五名(其中一名常務委員由醫師公會現任常務監事擔任)。
- 第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由公會會務人員兼任。
- 第八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配合公會理監事任期每屆任職期滿應將其委員職務交與新任者接辦。
-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會務工作人員均無給職。
- 第十條 本會管理委員及稽查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視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一條 本會管理委員之職權:
- 一、各項章則之議決。
- 二、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之議決。
- 三、互助項目之訂定。
- 四、報告年度預決算。
- 五、議決會務及其他提議事項。
- 第十二條 本會稽查委員會職權:
- 一、稽查各項會務及財務報告。
- 二、稽查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 第十三條 本會財務、會計為獨立。
- 第十四條 加入本會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正。
-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由會費、醫師公會補助、會員樂捐及孳息收入。
(會費每名會員每月新台幣壹佰元合併在醫師公會費內徵收,其中50元,支付全聯會為會員購買的團體險)。
- 第十六條 互助項目:
- 一、喪葬給付:依入會年資計算,滿20年以上給付新台幣捌萬元,未滿20年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年資依中斷不累計方式計算。
- 二、禮金:會員本人或其子女結婚禮金新台幣貳仟元。
- 三、奠儀:會員一等親喪事,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 四、退休給付:會員參加互助會達十年以上,退休給付公式:2000+100*N(N:自78年7月起,實施互助會後的繳費月數),年資中斷不累計,溯及既往。
- 第十七條 會員若未繳納會費時再催繳一次,如果不繳納時視為放棄論失去互助 會會員資格,並通知失效事項,但不得退回所繳會費。
- 第十八條 退休會員住在本市者,可得繼續繳納會費為名譽會員,但轉出他縣市者視為棄權,不得退回所繳會費。
- 第十九條 申請人資格及期限:
- 一、喪葬給付:應由受益人或一等親於三個月內具「互助給付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給付。
- 二、退休給付:退會時應由本人或一等親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給付。
- 三、禮金及奠儀:由本人或一等親於婚喪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第二十條 本互助會經市醫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