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9月24日FDA藥字第1131411882號函辦理。 二、現行對於含麻黃素類屬於處方藥之製劑,依據藥事法第50條規定依法查核處方箋,核對調劑數量,對於無處方箋販售醫師處方藥,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含麻黃素類屬指示藥品部分,供應量以每人每次購買7日用量為原則;超出7日量者,藥局(房)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後,設簿冊登載購買者姓名、藥名、批號、連絡方式、購買原因等資料以供查核,避免該類藥品流於非法用途,先予敘明。 三、近日檢警偵破有心人士蒐購大量含麻黃素類製劑用於製毒案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強化醫療機構及藥局藥師販賣及管理該類藥品之職責,將針對該類藥品購買量異常之醫療機構及藥局,每月以電郵通知其上游業者電郵轉知該等機構,應注意其購買量之合理性,並避免該類藥品流於非法用途。